我的配偶和小孩可以申請永居嗎?條件是甚麼?
符合下面其中一項條件可申請:
- 當金卡人取得永居後,自其取得永居日開始計算,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台灣連續合法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183天以上,無須財力證明即可以申請。
- 在臺合法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並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請,須提供財力證明(成年子女適用本款)。
請注意:金卡人若具有台灣博士學位者可折抵2年居留條件,台灣碩士學位者可折抵1年居留條件,但金卡眷屬不得折抵。另,金卡人最近一年之國內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達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亦得居留1年後取得永居。永居相關規定,請以移民署規定為主,移民署聯絡方式請參考 此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