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陸籍眷屬可以保健保嗎?
金卡持卡人的陸籍配偶及子女持有「隨行團聚」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並在臺居留滿6個月後(指在臺連續居住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應投保健保;但持卡人若在臺有受僱從事專業工作,或具有健保法之雇主及自營業主資格,其隨行團聚的眷屬不受前開6個月限制。
法源: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 、 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3條 、及衛生福利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5年1月2日 衛署健保字第0940068264號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