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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留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可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停留延期手續,若無其他待查證事項且文件齊備者,申辦時間為1個工作天。
延期停留之申請文件如下: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 3.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明其身分文件影本(驗正本、收影本),僅能延期至證照期屆滿前一個月 4. 其他延期事由證明文件 5. 延期費新臺幣三百元 6.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陸籍配偶和子女申請延期停留須知,請參考此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