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陸籍配偶和子女要如何申請延期停留?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停留期限屆滿,得申請延期停留。在停留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可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停留延期手續,倘無其他待查證事項且文件齊備者,申辦時間需1個工作天。

延期停留之申請文件如下: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
  3.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明其身分文件影本(驗正本、收影本),僅能延期至證照期屆滿前一個月
  4. 其他延期事由證明文件
  5. 延期費新臺幣三百元
  6. 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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