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歸化後,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何申請歸化?

配偶歸化

一、申請條件:請見 《國籍法》第三條 註:如果您的配偶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或是在您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後,他/她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而且符合《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至五款,也可以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 ○ 由您的配偶本人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函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許可。 ○ 自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您的配偶須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如果屆期未提出,除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而導致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

三、應備文件:請參閱 「自願歸化應備文件一覽表」「我國國民之配偶歸化應備文件-一覽表」

四、相關法規: 國籍法及國籍法施行細則

未婚未成年子女歸化:

一、申請條件,依國籍法第7條規定:「歸化人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

二、申請程序: ○ 由您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親自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函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許可。 ○ 自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您的子女須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如果屆期未提出,除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而導致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

三、應備文件:請參考 「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歸化文件一覽表」

四、相關法規 國籍法及國籍法施行細則國籍問題常見問答

請留意: ○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上述條件及文件係一般案件,如遇特殊情況,仍應依法令及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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