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外國專業人才來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其參加健保的資格為何?

凡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