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身分可以在台工作?

外國人

  1. 居留事由為「依親」者

    -我國有戶籍國民的配偶(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隨同國專業人員居留的配偶。須由僱主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且須符合外國專業人員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一般條件與個別條件,時薪須在200元以上,每週工時上限為40小時(勞動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 10605154981 號公告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2. 居留事由為「應聘」者(就業服務法第46條)

  3. 居留事由為「就學」者,可以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式工作許可,每週工作時數上限為20小時(就業服務法第50條)

  4. 居留事由為「投資」者(就業服務法第46條)

港澳居民

  1. 居留事由為「依親」者:

    -我國有戶籍國民的配偶

    -隨同外國專業人員居留的配偶。須由僱主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且須符合外國專業人員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一般條件與個別條件,時薪須在200元以上,每週工時上限為40小時

  2. 居留事由為「應聘」者

  3. 居留事由為「就學」者,可以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式工作許可,每週工作時數上限為20小時

  4. 居留事由為「投資」者 (註:港澳條例第13條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的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

我國有戶籍國民的配偶取得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者(兩岸條例第17-1條) 另外,可以工作的配偶的居留證上都會印上「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