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的投保資格為何?

  1. 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在臺灣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參加健保;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且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的外國籍新生嬰兒,應自出生日起參加健保。
  2.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10年10月25日生效施行,對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健保,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款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限制。
  3. 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