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第12條法規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具限制性註記之停留簽證入國後,得轉換就業金卡之簽證註記代碼包括A、B、P、ES、J。YM註記應於境內改辦為事由A,方得轉換金卡。
詳細簽證註記規定請參考此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