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我的收入證明、工作證明為中國大陸地區所發的文件,是否可被接受?
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可參考海基會之 大陸文書驗證手續說明
海基會聯絡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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