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則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 域特殊專長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

  • 依申請人提供任職於金融相關產業之薪資證明予以認定。

二、於金融機構擔任專業職務,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 申請人提供於國內外金融機構擔任經理級職務累計達三年之證明文件,且取得相關重要國際性金融證照,如CFA(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FRM(Financial Risk Manager)、CIIA(Certifie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ts)、CIA(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PRM(Professional Risk Manager)、FSA (Fellow of the Society of Actuaries)、FCAS (Fellow of the 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FIA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and Faculty of Actuaries)、FIAA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Australia)、SEI-KAIIN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Japan)等。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周邊單位及金融相關公(協)會所推薦者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周邊單位及金融相關公(協)會包括:

    • 周邊單位: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
    • 公(協)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等。

四、金融機構現任或前任之董事長、總經理、董監事及重要資深主管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

  • 由申請人提供相關任職證明,其中重要資深主管指於金融機構擔任經理級以上之主管職務累計達五年者。

五、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如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數位經濟、科技管理、綠能科技等)所需之金融專業人才

  • 申請人提供任職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數位經濟、科技管理、綠能科技等產業之金融相關職務累計達三年證明,並提出有利於產業發展具體事蹟。

六、其他對我國金融產業具貢獻潛力者

  • 由申請人檢具符合前點所列政府推動重點產業之學歷及經歷,足以認定對我國金融產業具貢獻潛力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認核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