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預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文化藝術領域特殊專長」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文化藝術領域特殊專長」。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1. 修正機關:文化部。
  2. 修正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3.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文化藝術領域特殊專長」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c.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4.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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