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教育部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

為擴大教育領域特定專長之認定範疇,爰修正本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現況所需教育領域專業人才,於資格條件中增訂適用之世界大學排名暨放寬學校排行名次及工作年資之限制,以擴大招攬人才。(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 修正符合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且曾服務於世界大學排名之資格條件文字,避免申請人誤解。(修正第二款)

三、 將「玉山(青年)學者補助」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實施計畫」補助之學者。(修正第三款)

四、 明定採認之工作年資需為全職,利於申請人有所依循。(修正第二款及第四款)

五、 明定個人專業知能服務應屬教育行政類工作。另刪除公私立學校之附屬單位、研究機構之任職單位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中央貨品號列教育服務類工作。(修正第四款)

教育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