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a. 國際藝術活動:
b. 主要或重要成員: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類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應全部檢附: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註:本部主管之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8項產業。
應全部檢附: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註:本部主管之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8項產業。
應全部檢附:
高階主管為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應擇一或全部檢附: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註:本部主管之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 8 項產業。
應全部檢附:
閱讀時間: 30 分鍾
於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影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及文化行政類,獲國際獎項或有優異事蹟等。
於國防領域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建築設計領域月薪新臺幣16萬元且具我(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年資5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執行經驗等。
教育領域博士學位畢業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曾服務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曾獲得我國玉山(青年)學者補助、曾服務於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構 …
數位領域於軟體技術開發、資訊服務科技、遊戲軟體、電子商務(無店面零售)有相關工作經驗等。
法律領域取得我(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並符合月薪新臺幣16萬元、現(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等、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上、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 …
科技領域在軟體應用、奈米、光電技術、資通訊技術、生物科技、人工智慧、物聯網等尖端及前瞻科技上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新創實績、國際獎項得主、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等。
經濟領域在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或行銷主管、具產業關鍵產品、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在半導體、光電、資通訊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等。
金融領域於金融機構擔任專業職務、相關公(協)會所推薦者、金融機構資深主管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政府推動重點產業(如金融科技、電子商務等)所需之金融專業人才。
體育領域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6名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