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領域特殊專長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表演藝術類:

  • 擔任國際藝術組織會員證明或任職文化藝術相關之政府機關(構)、民間組織證明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1. 國際藝術組織:國際上以文化藝術為營運宗旨之相關基金會、公協會、公司、團體及單位等,例如:美國戲劇協會、OISTAT國際劇場組織、百老匯聯盟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 要職: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類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 擔任辦理國際藝術活動主要成員之證明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1. 國際藝術活動:愛丁堡藝術節(Edinburgh International Festival)、亞維儂藝術節(Festival d’Avignon)、美國下一波藝術節(Next Wave Festival)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 主要或重要成員: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類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 國內外認可競賽獲獎記錄或擔任國內外認可競賽評審證明影本。
  1. 競賽獎項:由國際重要藝術組織主辦之獎項、參賽人數及國別達一定規模之獎項,或該獎項在國際表演藝術領域具相當代表性或重要性之獎項等,例如美國東尼獎(Tony Award)、英國國家舞蹈獎(National Dance Awards)、柴可夫斯基國際音樂比賽(International Tchaikovsky competition)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具相當資格之獎項。
  • 相關表演藝術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明影本。

二、視覺藝術類:

  • 擔任國際藝術組織會員或文化藝術相關政府機關(構)、民間組織要職之證明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1. 國際藝術組織:國際上以文化藝術為營運宗旨之基金會、公協會、公司、團體及單位等,例如: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NEA)、歐洲藝術基金會(TEFAF)、比利時布魯塞爾藝術組織(Affordable Art Fair, AAF)、瑞士巴塞爾藝術展覽公司(MCH Swiss Exhibition (Basel)Ltd.)、國際攝影藝術經紀人協會(AIPAD) 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 要職: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類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 擔任辦理國際藝術活動(指標性藝術博覽會、雙年展等藝文活動)成員之證明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a. 國際藝術活動:

  1. 博覽會: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ART TAIPEI)、香港巴塞爾藝術展(Art Basel HK)、藝術登陸新加坡博覽會(Art Stage Singapore)、邁阿密巴塞爾藝術博覽會(Art Basel Miami Beach)、瑞士巴塞爾藝術博覽會(Art Basel)…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之國際藝術博覽會。
  2. 雙年展:威尼斯藝術雙年展(La Biennale di Venezia)、柏林當代藝術雙年展(Berlin Biennale for Contemporary Art)、歐洲當代藝術雙年展(The European Biennial of Contemporary Art)、上海雙年展(Shanghai Biennial)、雪梨雙年展(Biennale of Sydney)、巴西聖保羅雙年展(Sao Paulo Art Biennial)、惠特尼雙年展(Whitney Biennial)、哥斯大黎加視覺藝術雙年展(Costa Rica Biennale)、韓國光州雙年展(Gwangju Biennale)、土耳其伊斯坦堡雙年展(International Istanbul Biennial)…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之雙年展。

b. 主要或重要成員: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類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 國內外認可競賽獲獎證明影本或擔任國內外認可競賽評審證明影本。
  1. 競賽獎項:經國際重要藝術組織主辦之獎項,或參賽人數及國別達一定規模之獎項,或獎項獲頒之獎金及獎品達一定標準者,或該獎項在國際視覺藝術領域具一定代表性、重要性之獎項等,例如紐約藝術指導協會年度獎(New York Art Directors Club Annual Awards)、義大利波隆那國際兒童書插畫展(Bologna Children’s Book Fair-Illustrators exhibition)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具相當資格之獎項。
  • 相關視覺藝術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明影本。

三、出版事業類:

  • 擔任國際重要媒體、出版社主編或高階主管、版權經紀人證明影本,或從事出版、大眾傳播工作經驗八年以上之證明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1. 國際重要媒體:以國家、重要城市為名或至少以二個版面以上刊登國際新聞、且發行對象以全國或全球讀者為目標之平面媒體或通訊社,例如《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英國金融時報》(The Financial Times)、《日本產經新聞》(産経ニュース)、美國聯合通訊社(Associated Press)、英國路透社(The Reuters)、法國新聞社(L’Agence France-Presse)、美國時代雜誌(Time)、生活雜誌(Life)、國家地理雜誌(National Geographic)、香港亞洲周刊…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之平面媒體或通訊社。
  2. 出版社部分,例如企鵝藍燈書屋(Penguin Random House)、哈潑柯林斯出版集團(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LLC)…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之出版社。
  3. 高階主管:該媒體機構或組織之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長、負責人、主編、副總編輯、總編輯、副總監、總監等或其他相類位階主管職者。
  • 擔任出版或相關大眾傳播科系國外大學教授任職證明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出版相關領域之博士學位及國際學術獎獲獎證明影本。(依中央研究院公布之「國際重要學術研究獎項與殊榮」之相關獎項作為標準。)
  • 於外國人所屬國或國際獲得出版相關領域之最高獎項證明影本。(出版相關獎項:諾貝爾獎(Nobel Prize)、普利茲獎(Pulitzer Prize)、布克獎(Booker Prize)、龔古爾獎(Prix Goncourt)、美國國家雜誌獎(National Magazine Awards)、美國國家圖書獎(National Book Awards)、西班牙塞萬提斯文學獎(Premio Miguel de Cervantes)、行星小說獎(Premio Planeta de Novela)、直木三十五賞、芥川龍之介賞及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具相當資格之獎項)
  • 擔任國際重要出版相關領域策展人證明影本。(曾擔任冠名「國際書展」之策展人,或國際書展之策展單位之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或其他相類位階主管職者。)
  • 相關出版事業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明影本。

四、影視及流行音樂類:

  • 曾獲得我國、申請人所屬國或國際性之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重要獎項證明影本,相關獎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獎項:金馬獎(Golden Horse Awards)、金穗獎(Golden Harvest Awards for Outstanding Short Films)、臺北電影節(Taipei Film Festival)、高雄電影節(Kaohsiung Film Festival)及臺灣國際紀錄片影展(Taiwan International Documentary Festival)、艾美獎(Emmy Award)、英國電影和電視藝術學院電視獎(the BAFTAs)、韓國首爾國際電視劇獎(SDA)、金球獎(Golden Globe Awards)、金鐘獎(Golden Bell Awards)、紐約廣告節國際電視電影獎(New York Festivals International Television & Film Awards)、英國學術電視獎(British Academy Television Awards)、美國葛萊美獎(Grammy Awards)、英國全英音樂獎(BRIT Awards)、全美音樂獎(American Music Awards)、MTV歐洲音樂獎(MTV Europe Music Awards)、金曲獎(Golden Melody Awards)、NRJ音樂大獎(NRJ Music Awards)、告示牌音樂獎(Billboard Music Awards)、金音創作獎(Golden Indie Music Awards)、日本唱片大賞(日本レコード大賞,Japan Record Awards)、朱諾獎(Juno Awards)、水星音樂獎(Mercury Prize)、金唱片獎(골든디스크어워드,Golden Disc Awards)、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附表一所列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及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具相當資格之獎項。
  • 曾任國際中型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類法人或機構之高階主管證明影本。
  • 在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之證明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1. 國際中型: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組織)或分公司(組織),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公司(組織)經營項目或業務範圍包括電影、廣播電視或流行音樂,並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1)經常僱用員工數達五十人。(2)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三.五億元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法人或機構(於該國登記有案之公、民營組織)。
  2. 高階主管:於所任職之法人或機構內擔任部門主管級以上者,如執行長、總經理、協理、處長或其他相類位階之主管。
  • 取得在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文、專利發明等具有創見及特殊表現之證明影本,或領有聯合國、所屬國官方機構、駐華外國機構等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
  • 在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之證明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相關影視及流行音樂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明影本。

五、工藝類:

  • 國內或國際認可競賽獲獎證明影本。(國內或國際認可競賽:德國慕尼黑Talente、日本伊丹國際工藝展(ITAMI International Craft Exhibition)、日本美濃國際陶藝競賽(The International Ceramics Competition Mino, Japan)、義大利法恩札當代國際陶藝展((Faenza Priz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of Contemporary Ceramic Art)、韓國清洲國際工藝雙年展(Cheongju International Craft Biennale)等國際性獎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國內或國際認可組織或其他國家政府認證為工藝技術保存者之認證證明影本。(國內或國際認可之組織:世界工藝協會(World Crafts Council)、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等國際性組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應檢附近十年與工藝類相關之重要專利權之證明文件。
  • 工藝專業能力證明文件。
  • 國內外政府核發之補助或合作等之企業研發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案例資料。(註:前述資格條件所提及之「獲得國內外政府同意補助或合作等之企業研發計畫之案例」,國內部分如獲得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新創事業獎等;國際部分則視實際狀況認定之。)
  • 相關工藝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明影本。

六、文化行政類:

  • 擔任我國或他國政府機關文化藝術部門或依法設置之文化藝術機構專業或專門技術、研究部門十年以上之證明影本,及任職期間從事文化藝術相關業務表現優秀之推薦函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擔任國際藝文非政府組織之文化藝術相關業務十年以上證明影本,及任職期間從事文化藝術相關業務表現優秀之推薦函影本。(國際藝文非政府組織名單,可參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非政府組織」(NGOs)官網 ,選列涉藝術或文化領域之非政府組織查詢。)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相關文化行政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明影本。

七、具新創產業實務經驗者:

應全部檢附:

  • 成功上市於海外證券交易所,需檢附公司上市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
  • 高階主管為該企業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需檢附在該公司研發單位任職相關證明。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註:本部主管之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8項產業。

應全部檢附:

  • 其他上市於海外證券交易所之公司,需檢附公司上市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
  • 需檢附公司被上市公司購併交易金額達 300 萬美元以上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
  • 高階主管為該企業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需檢附在該公司研發單位任職相關證明。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註:本部主管之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8項產業。

應全部檢附:

  • 高階主管為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應擇一或全部檢附:

    • 投資海外新創或事業達 300 萬美元以上之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
    • 投資我國政府相關計畫之新創或事業達 60 萬美元之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註:本部主管之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 8 項產業。

應全部檢附:

  • 相關證明文件。

摘要

閱讀時間: 30 分鍾

於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影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及文化行政類,獲國際獎項或有優異事蹟等。

申請資格

國防領域

於國防領域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建築設計領域

月薪新臺幣16萬元且具我(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年資5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執行經驗等。

教育領域

博士學位畢業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曾服務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曾獲得我國玉山(青年)學者補助、曾服務於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構 …

數位領域

於軟體技術開發、資訊服務科技、遊戲軟體、電子商務(無店面零售)有相關工作經驗等。

法律領域

取得我(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並符合月薪新臺幣16萬元、現(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等、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上、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 …

科技領域

在軟體應用、奈米、光電技術、資通訊技術、生物科技、人工智慧、物聯網等尖端及前瞻科技上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新創實績、國際獎項得主、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等。

經濟領域

在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或行銷主管、具產業關鍵產品、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在半導體、光電、資通訊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等。

金融領域

於金融機構擔任專業職務、相關公(協)會所推薦者、金融機構資深主管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政府推動重點產業(如金融科技、電子商務等)所需之金融專業人才。

體育領域

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6名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