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領域特殊專長

申請人需為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可參考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申請表

注意:依律師法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取得許可後,應於6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違反者,應依律師法第124條規定,廢止其許可。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薪資證明文件。請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 請提供最近3年內某一年度之納稅證明,證明平均月薪超過16萬(如:澳洲PAYG payment summary、加拿大T4、以色列106表格、俄羅斯2-NDFL、波蘭PIT-11、英國P60、美國W-2)。如果是依法免申報所得,或因未達報稅期間而無所得申報資料,請說明事由並檢附佐證資料(如稅務機關官網公示資料、法令規定)後,提供雇主開立的服務證明作為佐證(服務證明應載明工作期間、職務內容及實際已獲得的薪資,服務證明如未載明薪資,應另附薪資單佐證)。

    • 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 所附文件若係外文作成,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若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 大學或研究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律師事務所或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出具之推薦文件。

摘要

閱讀時間: 5 分鍾

取得我(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並符合月薪新臺幣16萬元、現(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等、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上、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之一。

申請資格

國防領域

於國防領域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建築設計領域

月薪新臺幣16萬元且具我(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年資5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執行經驗等。

教育領域

博士學位畢業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曾服務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曾獲得我國玉山(青年)學者補助、曾服務於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構 …

數位領域

於軟體技術開發、資訊服務科技、遊戲軟體、電子商務(無店面零售)有相關工作經驗等。

文化藝術領域

於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影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及文化行政類,獲國際獎項或有優異事蹟等。

科技領域

在軟體應用、奈米、光電技術、資通訊技術、生物科技、人工智慧、物聯網等尖端及前瞻科技上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新創實績、國際獎項得主、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等。

經濟領域

在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或行銷主管、具產業關鍵產品、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在半導體、光電、資通訊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等。

金融領域

於金融機構擔任專業職務、相關公(協)會所推薦者、金融機構資深主管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政府推動重點產業(如金融科技、電子商務等)所需之金融專業人才。

體育領域

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6名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