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領域特殊專長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請全部檢附:

  • 從事科技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薪資證明或繳稅證明文件 註 1
  • 從事科技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國內外服務證明及個人履歷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額外說明

您必須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且曾經或現任於科技產業領域之公司、研發機構、學校等;但以下情形,建議您得改申請其他領域:

  • 若您的專長偏向軟體應用、軟體技術(例如服務於各公司之軟體工程師),因數位發展部已於112年5月公告增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數位領域特殊專長」,另依據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該署為數位經濟發展之專責機關,掌理下列事項: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以及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或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跨領域數位創新、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之輔導、獎勵,與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培訓及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業務事項;若您的工作經歷與上述所稱之數位經濟相關,建議得申請數位領域第二點,由數位發展部審認。
  • 若您為在臺設立高科技研發基地、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請申請經濟領域第一、二點,由經濟部審認。

請先就 2.1 或 2.2 擇一,再就所選項目檢附全部文件:

  • 2.1. 請全部檢附:

    • 國內外學歷證書
    • 具 3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註 2.1a
    • 近 3 年之學術研究相關資料
  • 2.2. 請全部檢附:

    • 具 3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註 2.2a
    • 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請先就 3.1 或 3.2 擇一,再就所選項目檢附全部文件:

  • 3.1. 請全部檢附:

    • 國內外學歷證書
    • 具 3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註 3.1a
    • 近 3 年之學術研究相關資料
  • 3.2. 請全部檢附:

    • 具 3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註 3.2a
    • 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請提供

  • 具國際性之國內外重要獎項獲獎證明文件。

請提供

  • 國內外院士證書或相當之證明文件 註 5

請先就 6.1 或 6.2 擇一,再就所選項目檢附全部文件:

  • 6.1. 請全部檢附:

    • 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
    • 具 3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註 6.1a
    • 近 3 年之學術研究相關資料
  • 6.2. 請全部檢附:

    • 具 3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註 6.2a
    • 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請先就 7.1 或 7.2 擇一,再就所選項目檢附全部文件:

  • 7.1. 請全部檢附:

    • 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
    • 具 4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註 7.1a
    • 近4年之學術研究相關資料
  • 7.2. 請全部檢附:

    • 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
    • 具 4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註 7.2a
    • 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請先就 8.1 或 8.2 擇一,再就所選項目檢附全部文件:

  • 8.1. 請全部檢附:

    • 國內外學歷證書
    • 具 3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註 8.1a
    • 近3年之學術研究相關資料
  • 8.2. 請全部檢附:

    • 具 3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註 8.2a
    • 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請全部檢附

  • 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
  • 具 3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註 9
  • 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請全部檢附

  • 成功上市於國外證券交易所,需檢附公司上市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
  • 高階主管為該企業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需檢附在該公司研發單位任職相關證明。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請全部檢附

  • 需檢附公司被其他公司購併交易金額達 500 萬美元以上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
  • 高階主管為該企業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需檢附在該公司研發單位任職相關證明。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請全部檢附:

  • 擔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並主導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達500萬美元以上,或主導投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相關計畫之新創達100萬美元以上之證明文件(如主導投資兩者,可一併提供)。
  • 上述高階主管職位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

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說明申請人專業或經驗之文件(如:國內外學歷證書、服務證明、學術研究、技術證明、技術移轉、獲獎證明等)。

註:

1

請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 請提供最近3年內某一年度之納稅證明,證明平均月薪超過16萬(如:澳洲PAYG payment summary、加拿大T4、以色列106表格、俄羅斯2-NDFL、波蘭PIT-11、英國P60、美國W-2)。如果是依法免申報所得,或因未達報稅期間而無所得申報資料,請說明事由並檢附佐證資料(如稅務機關官網公示資料、法令規定)後,提供雇主開立的服務證明作為佐證(服務證明應載明工作期間、職務內容及實際已獲得的薪資,服務證明如未載明薪資,應另附薪資單佐證)。

  • 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 所附文件若係外文作成,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若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2.1a
  •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3 年以上。
2.2a
  •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3 年以上。
3.1a
  •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3 年以上。
3.2a
  •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3 年以上。
5
  • 涵蓋國內外各領域之國家科學院。
  • 院士為各國設立的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
6.1a
  •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3 年以上。
6.2a
  •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3 年以上。
7.1a
  •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4 年以上。
7.2a
  •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4 年以上。
8.1a
  •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3 年以上。
8.2a
  •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3 年以上。
9
  •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國內外服務證明應有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與實際任職起迄日。
  •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 3 年以上。

摘要

閱讀時間: 22 分鍾

在軟體應用、奈米、光電技術、資通訊技術、生物科技、人工智慧、物聯網等尖端及前瞻科技上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新創實績、國際獎項得主、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等。

申請資格

國防領域

於國防領域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建築設計領域

月薪新臺幣16萬元且具我(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年資5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執行經驗等。

教育領域

博士學位畢業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曾服務於世界大學排行前500名之大學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曾獲得我國玉山(青年)學者補助、曾服務於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構 …

數位領域

於軟體技術開發、資訊服務科技、遊戲軟體、電子商務(無店面零售)有相關工作經驗等。

文化藝術領域

於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影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及文化行政類,獲國際獎項或有優異事蹟等。

法律領域

取得我(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並符合月薪新臺幣16萬元、現(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等、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上、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 …

經濟領域

在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或行銷主管、具產業關鍵產品、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在半導體、光電、資通訊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等。

金融領域

於金融機構擔任專業職務、相關公(協)會所推薦者、金融機構資深主管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政府推動重點產業(如金融科技、電子商務等)所需之金融專業人才。

體育領域

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6名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