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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以下是有關就業金卡的常見問與答,例:申請資格、申請流程、續簽以及一般等。

載入篩選
查無資料

如果文件不是英語或中文,需要檢附英文或中文譯本。您可自行翻譯文件並附上原檔。

如果您需上傳國內外服務證明,意指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包括您的姓名、公司名稱、職稱、實際任職起迄日,以及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您可參考以下範例。

請留意,您的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上的公司名稱必須和繳稅證明文件上的公司名稱相同。若您是自由工作者或自營業主,您可自行開立服務證明,說明工作內容、對象與時間。

於「 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台 」點選:進度查詢 → 補正(件)列表 → 檢視 → 修改→ 文件上傳 注意事項:

  1. 請備齊相關文件,於接獲移民署送件補正/補件通知30日內,完成線上補正/補件作業。若文件須向境外單位申請,其補正期間為6個月。如果您未在6個月內完成補件,案件會直接被勞發署退件,無法退費。
  2. 如果您的申請案仍在審查中,您須等候主管機關退回您的申請,才能上傳補件資料。您可以在系統上查詢案件狀態。
  3. 預覽功能只能看到過去文件,請您忽略預覽,連續點選下一步並送出。
  4. 補件時,若護照效期不足6個月,須重新申請護照後,再填入護照號碼及重選護照效期。效期請用小日曆點選(如下圖)。

更改護照資訊-1

更改護照資訊-2

特定國家 的金卡申請人,必須出具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提供駐外館處審查。

若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先取得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外國人係任職於跨國企業,因職務調動至臺灣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其總(母)公司或分(子)公司所出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學術研究工作,其學歷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者,其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3. 自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本標準第五條之一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雇主依本標準第五條之一規定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須驗證。

相關文件驗證規定請參考此 連結

若由大陸地區作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相關規定請參考此 連結

如果文件不完整,審查機關會要求您補充所需的文件,這將延長處理時間,可能需要數週至一個月。

您的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您須提供:

  1. 旅居海外4年以上護照(上傳護照每一頁掃描檔)。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補充規定,所謂「旅居國外」不包含在臺灣停留之情形。請參考 第30頁
  2. 選擇其中4年,此4年內的每一年,須符合單次入境大陸未超過30日,請自行列表出入境日期、對應護照的頁數及在大陸的停留天數,並簽名切結。
  3. 除應檢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任何一項證明文件:
  •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未設籍證明書正本。

  • 經海基會驗證之 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PDF) 正本。

  •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 其他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請參考 此頁面 或請諮詢 移民署服務站

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可參考海基會之 大陸文書驗證手續說明

海基會聯絡方式如下:

  • 電話:02-21757000
  • 傳真:02-21757070
  • E-mail:service@sef.org.tw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
  • 海基會網址

您在申辦就業金卡時,請填寫原居留證之統一證號,後續移民署在核准金卡案件時,系統會自動註銷原居留證。

審查之相關部會若發現您的文件缺漏,將退回您的申請案並要求補充文件。此時,您可以選擇提交其他文件或轉換其他領域。

操作方式:進度查詢 → 補正(件)列表 → 檢視 → 修改→ 領域專長 請留意:

  1. 如果您轉換新的領域或類別,或前次申請的類別有新規定,平台將無法帶入您前次申請時提供的文件。
  2. 請您仔細查看每個 領域 中的資格條件,並特別留意所需文件之說明。
  3. 如果相關部會認為您的轉換領域機會很低,他們也有權拒絕您的申請,而不是退回修正。

若您欲以薪資的條件做申請,請參考以下說明。

您須提供以下資料。

  • 個人履歷
  • 國內外服務證明。您需檢附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包括您的姓名、公司名稱、職稱、實際任職起迄日,以及開立單位之相關標章及簽署。國內外服務證明的 範本

除了上述文件外,您必須提供以下任一項

  • 請提供最近3年內某一年度之納稅證明,證明平均月薪超過新臺幣16萬(如:澳洲PAYG payment summary、加拿大T4、以色列106表格、俄羅斯2-NDFL、波蘭PIT-11、英國P60、美國W-2)。如果是依法免申報所得,或因未達報稅期間而無所得申報資料,請說明事由並檢附佐證資料(如稅務機關官網公示資料、法令規定)後,提供雇主開立的服務證明作為佐證(服務證明應載明工作期間、職務內容及實際已獲得的薪資,服務證明如未載明薪資,應另附薪資單佐證)。

    如果您的年薪達到192萬新臺幣,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在此限。如果符合這些條件,您可能有資格申請。

    您可以選擇就業金卡申請日的前3年內之任何一年的稅單,勞動力發展署(勞發署)會將您的年度稅單上的金額,除以12個月,並看平均月薪是否至少為16萬新臺幣。

    有關匯率計算,薪資以外幣計價者,勞發署係以審核當日或外國人受聘僱期間之現金買入匯率核算是否已達新臺幣16萬元,並以臺灣銀行之現金買入匯率為採認原則。欲查詢匯率,請參考臺灣銀行的歷史 匯率

    此外,月薪16萬新臺幣是指「稅前」薪資。您的銀行帳戶、加密貨幣、股票,基金等財產收入不能作為證明。

    如果您的年薪調整到符合平均月薪16萬的規定,但報稅時間還沒到,無法提供稅單,您可以提供以下全部文件以資佐證:

    1. 薪資未達16萬之最近一年稅單。
    2. 公司出具的調薪說明書。
    3. 公司出具的年度薪資單。
  • 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聘僱契約的就職日至少在申請金卡後1個月)。您的工作需在中華民國境內,臺灣公司和在臺的跨國公司皆可。

不能,薪金資格條件是指薪水而不是收入。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證明文件可提供以下其中之一:

  1. 一年的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之。(即澳洲PAYG payment summary,加拿大T4,以色列106表格,俄羅斯2- NDFL,波蘭PIT-11,英國P60,美國W-2)。
  2. 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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