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有關就業金卡的常見問與答,例:申請資格、申請流程、續簽以及一般等。
需視情況而定。有下列情形者不受理申請: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持臺灣護照入國者。(註)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註:持外國護照入國者,若在台灣設有戶籍,申請就業金卡前應先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線上即可申請。請點選申請平台: 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台 當您確認您的資格後,請收集所需的文件:
想了解更多申請流程請參考 申請流程
請參閱「 領域專長 」頁面,點選您欲申請的領域,檢視您是否符合資格條件。申請文件視各別「 領域專長 」與「條件」而定。
此外,您也可以透過「 一頁式申請流程 」確認您的申請資格與領域。
請注意:針對租稅優惠資格,外國人才取得金卡後,仍需符合特定條件,才能享有租稅優惠;請參考相關法規: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三條 與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
核發就業金卡流程如下:
資格初審:移民署資料初審(1-2週)。
資格複審:勞發署與其他部會聯合審查(1-2個月),如果您有被要求資料修正或補件會須更長時間。
護照繳驗:境外申請人需要至駐外館處繳驗護照(1週),境內申請人則不需要。
二審:移民署會進行最後審查,並印製您的金卡(1-2週)。若您曾在中國大陸的公司或政府工作過,移民署最終複審需至少1-2 個月的時間。
若想瞭解就業金卡申請資格,或者有其他相關問題,請參考以下網站或來信諮詢。
只有在稅單上標註為「薪資」的收入才會被認可。若是自由接案,稅單上的收入必須明確顯示為薪資。至於獨資經營的盈餘或任何股息收入,則無法計入薪資要求。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指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某一年度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證明文件可提供以下其中之一:
請參考以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您的行業是否為經濟部管轄。
請參考附件『各產業主管機關』,查詢所屬行業是否為文化部管轄。
申請時須附以下資料供文化部審核:
o 工作證明 o 得獎紀錄 o 媒體報導(如新聞或其他媒體) o 曾經發表過與台灣相關的文章 o 推薦信(包含推薦者的職稱及聯絡方式) o 對台灣的重要貢獻之證明
您必須持有博士學位畢業證書,並且畢業於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
請留意,以學科排名則不符合此條件。教育部認可的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請參考此 連結
另外,醫學士Doctor of Medicine (MD)、牙醫學學士Doctor of Dental Surgery (DDS)、臨床牙醫博士Doctor of Dental Medicine (DMD),及法律博士Juris Doctor (J.D.),教育部認定非博士學位。
您的專業或經驗文件,必須證明您對臺灣科技產業具貢獻潛力。 此類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外學歷證書、服務證明、學術研究、技術證明、技術轉移、獲獎證明等。
另,您的專業證明文件必須是已整理好的個人資料而非公司資訊剪貼,且必須展現個人貢獻及亮點;任何競賽獲獎、顯著成就、知名系統、重要專案、出版刊物、專利證明,或新創實績等相關文件,都有助於證明申請人對台灣科技產業具貢獻潛力。
請避免只提供修習課程已達相當時數之證書,因此類證書多不足以證明對臺灣科技產業具貢獻潛力。
請確認您目前或曾經在大學擔任過講座教授、教授或副教授,或在研究機構擔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並在最近三年內做出過重要的學術貢獻或重要的專業著作,或發表過在國際上重要的研究成果。 另外,根據本規定,助理教授的經驗不符合條件,只有副教授及以上才符合條件。
您必須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且曾經或現任於科技產業領域之公司、研發機構、學校等;但以下情形,建議您得改申請其他領域:
若您的專長偏向軟體應用、軟體技術(例如服務於各公司之軟體工程師),因數位發展部已於112年5月公告增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數位領域特殊專長」,另依據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該署為數位經濟發展之專責機關,掌理下列事項: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以及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或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跨領域數位創新、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之輔導、獎勵,與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培訓及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業務事項;若您的工作經歷與上述所稱之數位經濟相關,建議得申請數位領域第二點,由數位發展部審認。
若您為在臺設立高科技研發基地、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請申請經濟領域第一、二點,由經濟部審認。
依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規定,港澳人士也可以依照此法第20條規定,申請所得稅減免。
請注意:針對租稅優惠資格,外國人才取得金卡後,仍需符合特定條件,才能享有租稅優惠;請參考相關法規: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三條 與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
您須檢附運動產業之工作經歷及成績證明文件供審認,例如曾擔任體育教練、指導參賽學生的表現,或曾是多項國際比賽的運動員之相關文件。
此外,由大專校院出具之推薦函可以由該校系主任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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