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有關就業金卡的常見問與答,例:申請資格、申請流程、續簽以及一般等。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國人及外籍人士凡符合參加本保險資格,依法即有加保與繳交保費的義務,同時也享有醫療照護。
您可透過網路申辦或親臨公所申辦健保卡,請參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說明 。
需準備以下文件:
詳細申請方式請洽健保署:
凡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受僱日起由其服務公司為其辦理加保。此外,符合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各業務組申請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從其事業設立當日起參加全民健保。
一旦您因在台受聘僱或成為在台雇主或自營業主辦了健保,您的配偶和您的未成年子女以及無法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將作為「受撫養人」納入您的健保。
若您在台未受聘僱也非雇主或自營業主,您的眷屬將等到持有居留證後,等候六個月再辦健保,在此等待期,他們只能離開台灣一次,期間不得超過30天。
當您的眷屬符合健保資格,請攜帶您的金卡、他們的居留證和您們的印章到健保署辦理。
如對眷屬健保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健保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市話撥打 0800-030-598 或 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
手機改撥 02-4128-678
受僱者以薪資所得為基礎,雇主或自營業主則以營利所得為基礎,依投保金額分級表申報其投保金額及計算保險費【計算公式:投保金額X保險費率X負擔比率X(1+眷口數)】。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後,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
健保費試算請參考此連結 連結 ,若有更多健保費之問題,請洽健保署:
臺北業務組:(02)2191-2006
北區業務組:(03)433-9111
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
南區業務組:(06)224-5678
高屏業務組:(07)231-5151
東區業務組:(03)833-2111
各途徑能處理的狀況和所需的文件都不相同,請先確定您的狀況後,選擇適宜的申辦途徑並準備好所需的文件再辦理。
受理申辦原因:遺失、毀損、更換照片、變更基本資料
受理申辦原因:遺失、毀損、更換照片、變更基本資料
受理申辦原因:變更基本資料、身分證及健保卡同時遺失時可一併辦理
投保於鄉、鎮、市(區)公所之保險對象可於各縣市公所申辦 受理申辦原因:遺失、毀損、更換照片
受理申辦原因:遺失、毀損、更換照片
限卡片無法使用且外觀無毀損
更多相關資訊,請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首頁–健保服務–健保卡申請與註冊–如何申辦健保卡–更換、補發健保卡– 臨櫃現場領卡據點 。
衛福部表示,更換新的統一證號後,在加入新的健保前,無需更換健保卡。
若出國6個月以上,辦理停保,暫停繳納保費,返國可再復保。
相關規定,請參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的停保相關規定 。
應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以眷屬身分投保,若沒有保險人可以依附加保的眷屬,請於居留地的公所投保。 相關規定請參考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凡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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