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有關就業金卡的常見問與答,例:申請資格、申請流程、續簽以及一般等。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是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又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及國防等9大領域,以及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及資格條件的外國人才。
申請管道有2種。第1種為外國人可逕向內政部申請就業金卡,並由勞動部會同審查工作資格,經許可即可由外國人自行從事專業工作;第2種為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就業金卡與聘僱許可情形不同。若由外國人向內政部申請就業金卡經許可者,因其為個人工作許可,無須再由新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即可從事專業工作;若由雇主向勞動部提出聘僱許可申請者,則須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由新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工作。
外國人
居留事由為「依親」者
-我國有戶籍國民的配偶(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隨同國專業人員居留的配偶。須由僱主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且須符合外國專業人員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一般條件與個別條件,時薪須在200元以上,每週工時上限為40小時(勞動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 10605154981 號公告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居留事由為「應聘」者(就業服務法第46條)
居留事由為「就學」者,可以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式工作許可,每週工作時數上限為20小時(就業服務法第50條)
居留事由為「投資」者(就業服務法第46條)
港澳居民
居留事由為「依親」者:
-我國有戶籍國民的配偶
-隨同外國專業人員居留的配偶。須由僱主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且須符合外國專業人員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一般條件與個別條件,時薪須在200元以上,每週工時上限為40小時
居留事由為「應聘」者
居留事由為「就學」者,可以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式工作許可,每週工作時數上限為20小時
居留事由為「投資」者 (註:港澳條例第13條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的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
我國有戶籍國民的配偶取得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者(兩岸條例第17-1條) 另外,可以工作的配偶的居留證上都會印上「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就業金卡是開放性的工作證,可以來臺從事所有的白領工作,但如果從事的行職業不屬申請的領域,會影響租稅優惠的申請。
相關資訊請參考 勞動部網頁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有關請領條件的工作年資,是以實際提繳退休金的年資予以累積計算,不會因為轉換工作而中斷。
在臺工作之就業金卡持卡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規定的居留天數及資格條件,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詳請參: 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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